第十三条

有效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环境治理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