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传统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包括塔桥亭阁、井泉塘渠、壕沟寨墙、堤垣涵洞、古道驿站、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传统产业遗存和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