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经依法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