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二)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三)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四)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