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四)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