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传统建筑的修缮由传统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