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修缮由传统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