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