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