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招牌破旧、图文破损、污渍明显,招牌所有人不及时清洁、修复、更换的,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设置可移动的户外落地招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