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