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