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