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以及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