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架设杆、管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