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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和消纳场所。社区、居民小区设置的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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