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和消纳场所。社区、居民小区设置的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