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大件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地点。

大件垃圾的堆放地点,由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大件垃圾堆放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清运。

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