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