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市容标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招牌所有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确保安全。招牌破旧、图文破损、污渍明显的,招牌所有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不得设置可移动的户外落地招牌。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