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公告栏,为依法张贴、发布信息提供便利。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地面、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不得擅自进行喷涂、刻画、粘贴等行为。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