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