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选用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村级河(湖)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村级河(湖)长义务的。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