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村(社区)确定村级河(湖)长,开展水域环境的巡查保护,参与、协助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工作机制。本条例所称水域,是指村(社区)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渠(堰)、溪沟、湿地等涉水区域。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