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县级河(湖)长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负责人。约谈对象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约谈人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