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