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在村(社区)有效开展,强化源头治理,促进综合治水,维护公众健康,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