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的事项,处理结果反馈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应当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