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村级河(湖)长向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的事项,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