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级河(湖)长到现场核实,发现实际情况与通知的处理结果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反馈。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就反馈问题提请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向县级河(湖)长报告。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