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