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九条有效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