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有效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公布的执行。凡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