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