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