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全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