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计量行政部门对同级或下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