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封存的计量器具。

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