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计量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z两人以上参加,出示执法证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二)进入生产、经营活动场地或计量器具存放地检查或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计量违法行为有关的凭证、账册等资料;(四)依法封存、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依法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