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计量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z两人以上参加,出示执法证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活动场地或计量器具存放地检查或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计量违法行为有关的凭证、账册等资料;

(四)依法封存、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依法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