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但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机和试验条件或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