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业、商贸计量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户使用的用能计量器具(如水表、电表等)应当经国家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应当按用户使用的用能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用能计量结算的依据。经营以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以及以时间计量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其结算值必须与实际值相符。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与超量计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