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业、商贸计量第二十二条有效以量值为结算单位的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必须标明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现场计量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