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以量值为结算单位的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必须标明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现场计量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