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定量包装的商品,包装物上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其商品净含量的偏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