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管理目录。对检测设备、测试技术和测试数据以及测量、校准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