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不得对未作检定、校准、测试的项目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数据,不得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