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九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考核有效期内,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设置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考核、认证条件,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