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涉及人体健康、安全防护以及用于重要商品和大宗物料交接、判定法定责任或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拟定目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