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使用国家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必须将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计量行政部门审验,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