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四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