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