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