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