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征求市民意见,依法、合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