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用降噪产品和材料;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及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